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為加快推進分散式風電發展,完善分散式風電的管理流程和工作機制,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我局制定了《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
國家能源局
2018年4月3日
附件
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分散式風電發展,規范分散式風電項目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是指所產生電力可自用,也可上網且在配電系統平衡調節的風電項目。項目建設應滿足以下技術要求:
(一)接入電壓等級應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內消納,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級電壓等級電網反送電。
(二)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應充分利用電網現有變電站和配電系統設施,優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電網。
(三)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只能有1個并網點,且總容量不應超過50兆瓦。
(四)在一個并網點接入的風電容量上限以不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為前提,統籌考慮各電壓等級的接入總容量。
國家關于分布式發電的政策和管理規定均適用于分散式風電項目;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和管理按照集中式風電場執行。
第三條 鼓勵各類企業及個人作為項目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投資、建設和經營分散式風電項目。鼓勵開展商業模式創新,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充分激發市場活力。
第四條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的組織和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分散式風電項目的開發規劃、建設管理以及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規劃指導
第五條 地方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土、環保、規劃等部門和相關企業,依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風能資源、電網接入、清潔能源消納能力等開發建設條件,制訂當地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及時對規劃進行滾動修編。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應做好與《風電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銜接,在落實消納條件和分散式風電技術要求的條件下,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對風電建設規模的相關要求以及我局關于風電預警管理的相關規定編制,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
規劃編制可按以下流程開展:1.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土地、資源等提出規模及布點方案;2.電網企業據此方案,基于電網、負荷,按照電網接入條件約束進行容量和布點的優化;3.能源主管部門公開發布分散式風電規劃報告并進行滾動修編。
第六條 全面拓寬應用領域。鼓勵分散式風電項目與太陽能、天然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各類能源形式綜合開發,提高區域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與生態旅游、美麗鄉村、特色小鎮等民生改善工程深入結合,促進縣域經濟發展;與智慧城市、智慧園區、智慧社區等有效融合,為構建未來城市(社區)形態提供能源支撐;與海島資源開發利用充分結合,促進發展海洋經濟、拓寬發展空間。
第七條 各級電網企業應積極配合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制訂工作,提供本地區電網建設規劃、潮流、新能源消納等相關信息,并明確各并網點及其潛在接入容量等數據。鼓勵分散式風電等分布式發電建設條件好的市(縣)及地區電網企業編制分布式新能源電網接入和消納的專項規劃。
第八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生態保護、鄉村發展、電網建設等相關規劃有效銜接,并符合城鄉規劃,避免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與其他規劃沖突。
第三章 項目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各地方要簡化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流程,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核準管理工作機制,鼓勵試行項目核準承諾制。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制訂完善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管理工作細則,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工作流程,明確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辦理流程和辦理時限等,并向社會公布。對于試行項目核準承諾制的地區,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不再審查前置要件,審查方式轉變為企業提交相關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諾,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即對項目予以核準。
第十條 鼓勵各地方政府設立以能源主管部門牽頭的“一站式”管理服務窗口,建立國土、環保等多部門高效協調的管理工作機制,并與電網企業有效銜接,建立與電網接入申請、并網調試、電費結算和補貼發放等相結合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等“一站式”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企業在項目取得土地、規劃、環保等職能部門的支持性文件后,按照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各地相關部門要針對分散式風電項目的特點簡化工作流程,降低項目前期成本。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應按照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項目核準后兩年內不開工建設的,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處理。項目開工以第一臺風電機組基礎澆筑為標志。
第十三條 在滿足國家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要求的前提下,開發企業可使用本單位自有建設用地(如園區土地),也可租用其他單位建設用地開發分散式風電項目。
分散式風電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對于占用其他類型土地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通過協議等途徑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申請核準時可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中的一種模式。自發自用部分電量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其中電網企業承擔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部分,當地風電標桿上網電價與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差額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對未嚴格按照技術要求建設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國家不予補貼。
第十五條 鼓勵開發企業將位于同一縣域內的多個電網接入點的風電機組打捆成一個項目統一開展前期工作,辦理相關支持性文件,進行項目前期工作和開發建設。
第四章 電網接入
第十六條 通過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應滿足國家標準GB/T 19963《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及其他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通過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應滿足國家標準GB/T 33593《分布式電源并網技術要求》及其他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為納入專項規劃的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為接入系統工程建設開辟綠色通道。接入公共電網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在用戶范圍內的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完善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分散式風電項目接網和并網運行服務。由地市或縣級電網企業設立分散式風電項目“一站式”并網服務窗口,按照簡化程序辦理電網接入,提供相應并網服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配電網可接入容量信息。
第十九條 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分散式風電項目辦理并網手續的工作流程、辦理時限,參照以下要求執行:
(一)地市或縣級電網企業客戶服務中心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業主提供并網申請受理服務,向項目業主填寫并網申請表提供咨詢指導,接受相關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政府核準文件、客戶有效身份證明之外的材料缺失為由拒絕并網申請。
(二)電網企業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和咨詢服務,并在受理并網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由客戶服務中心將接入系統方案送達項目業主,經項目業主確認后實施。
(三)分散式風電項目主體工程和接入系統工程竣工后,客戶服務中心受理項目業主并網調試申請,接收相關材料。
(四)電網企業在受理并網調試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服務,并與項目業主(或電力用戶)簽署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合同和協議內容參照有關部門制訂的示范文本內容。
(五)電網企業在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并網調試,調試通過后直接轉入并網運行。
(六)電網企業在并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合同和協議簽署、并網調試全過程服務中,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應按規定的并網點及時完成應承擔的接網工程,在符合電網運行安全以及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在用戶側以較低電壓等級接入,允許內部多點接入配電系統,避免安裝不必要的升壓設備。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分散式風電接入方式、電量使用范圍,本著安全、簡便、及時、高效的原則做好并網管理,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二條 分散式風電與電網的產權分界點為風電機組集電線路最靠近電網的最后一臺風電機組處,電量計量點原則上盡可能接近產權分界點,在技術條件復雜時可由開發企業與當地電網企業協商確定。電網企業提供的電能計量表應可明確區分項目總發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和上網電量。
第二十三條 完善分散式風電項目電費結算和補貼撥付。
(一)電網企業按月(或雙方約定)與分散式風電項目單位(含個人)結算電費和轉付國家補貼資金,按分散式風電項目優先原則做好補貼資金使用預算和計劃,保障國家補貼資金及時足額轉付到位。
(二)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合當地稅務部門處理好購買自然人(個人)分散式風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和稅款征收問題。
(三)電網企業應做好項目電費結算和補貼發放情況的統計,并按要求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四)分散式風電項目并網調試完成,并具備正式結算條件后,由電網企業按季度按流程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申報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目錄。
第二十四條 對于接入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電力系統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企業應確保其安裝的風電機組型號通過了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所規定的測試,并網運行時電能質量和所在公共電網的接入點電壓合格。分散式風電應充分利用自身無功電壓調節能力,補償分散式風電接入帶來的無功和電能質量控制需求。電網企業根據當地電網運行需要,統一建立覆蓋本地區的功率預測預報體系。
第二十五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根據其所用的風電機組技術特性運行,在確保電力系統網絡與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地市或縣級電網調度部門上傳運行信息。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運營主體應當遵守電力業務許可制度,依法開展發電相關業務,并接受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第二十七條 加強分散式風電項目監測和評價。電網企業應與分散式風電項目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掌握分散式風電運行情況。在電網和分散式風電項目檢修期間,做好接入點隔離措施。
第二十八條 完善產業技術服務體系。通過市場機制培育分散式風電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建設、評估認證、運行維護等環節的專業化服務能力,滿足分散式風電項目多元化參與主體的技術需求。
第二十九條 探索新型專業化的運維商業模式。鼓勵分散式風電項目應用智能化運行管理技術,實現無人值守的運行模式;鼓勵開發企業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運維服務。
第三十條 完善分散式風電項目機組退役管理。制訂風電機組剩余壽命評估標準,在風電機組并網運行達到設計壽命前1~2年內,對機組狀況、運行條件及剩余壽命等進行綜合評估,按照標準要求對機組采取延期服役或拆除處理。
第六章 金融和投資開發模式創新
第三十一條 創新投融資機制。鼓勵各類企業、社會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投資分散式風電項目,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一)鼓勵項目所在地政府建立分散式風電項目融資服務平臺,與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金融服務創新,如設立公共擔保基金、風險補償基金等。鼓勵項目所在地政府結合民生項目對分散式風電項目提供貸款貼息。
(二)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社會效益和商業可持續性,積極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提供金融服務,探索以項目售電收費權和項目資產為質押的貸款機制。
(三)在確保不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鼓勵合法合規地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提供一體化融資租賃服務;鼓勵各類基金、保險、信托等與產業資本結合,探索建立分散式風電項目投資基金;鼓勵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建設分散式風電項目的信用擔保,支持分散式風電入戶、入社區(鄉村和工業園區等)。
第三十二條 積極開展商業模式創新。在農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將征地補償費和租用農用地費作為資產入股項目,形成集體股權,并量化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項目收益分配制度,以組、村、鄉鎮不同層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股權持有者,其成員為集體股權受益主體,推動實現共享發展。鼓勵社會資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設立基金、組建聯合體等多種方式,以PPP合作模式參與地方政府主導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投資建設。
第三十三條 鼓勵項目所在地開展分散式風電電力市場化交易試點,允許分散式風電項目向配電網內就近電力用戶直接售電,市場化交易范圍、交易方式、交易電價、輸配電價、交易各主體權利和義務等按照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