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征求《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
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財政部、國資委、生態環境部、審計署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能投、國電投集團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相關行業協會(聯盟)、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我們組織研究起草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請你單位結合職能研提意見,并請于3月30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局新能源司。
聯系電話:010-68555030 傳真:010-68555045
附件: 1.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
2.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編制說明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1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是指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能源發展規劃,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規定最低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比重指標。
第二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按年度制定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并進行監測、評估和考核。
第三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實施方案和保障政策,督促本區域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完成配額指標。
第四條 各省級電網企業負責組織經營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完成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對本經營區域完成配額指標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二章 配額制定
第五條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簡稱總量配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簡稱非水電配額)。
第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資源、國家能源規劃、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建設運行條件等因素按年度制定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
第七條 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包括省級電網企業、其他各類配售電企業(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的工業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直購電用戶等。同一省級區域內的各類市場主體承擔同等配額指標,并公平參與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交易。擁有燃煤自備發電機組的企業承擔的配額指標應高于所在省級區域的配額指標。
第八條 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包括:從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直接購入并在本主體經營區覆蓋范圍內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計量的自發自用(全部或部分)可再生能源電量;從其他售電主體購入并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向其他各類市場主體售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計入購入企業,不再計入售出企業。
第三章 配額實施
第九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保障完成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的政策和措施。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能源發展規劃中將可再生能源電力占比作為約束性指標,在電力市場改革方案中鼓勵和支持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消納利用,按照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和充分消納的原則開展電力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十條 跨省跨區輸送通道送受端地區通過政府間送受電協議或市場化交易促進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區消納,省級人民政府簽訂的送受電協議應明確其中可再生能源最低送受電量,并納入本省電力電量平衡。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監測并提供跨省跨區送電可再生能源電量信息,存在爭議時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裁決認定。
第十一條 各省級電網公司制定經營區域完成配額的實施方案,指導市場主體優先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在市場機制無法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充分利用時,按照各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配額實施方案進行強制攤銷。
第十二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對行政區域內擁有自備電廠的工業企業提出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最低指標,并進行監督管理。自備電廠承擔的配額指標應高于所在區域指標,可通過與電網開展電力交易等方式完成。接入公共電網的自備電廠應接受統一調度,優先消納可再生能源。
第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保障可再生能源電量和其他種類的電量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指導市場主體優先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消納專項交易。
第十四條 電力生產企業應按照項目所在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生產運行管理要求,積極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和生產。各類發電企業均有義務配合電力調度機構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上網。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
第十五條 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簡稱“證書”)制度。證書作為記錄計量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生產、實際消納和交易的載體,用于監測考核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完成情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證書核發、交易、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生產者(含個人)按照1兆瓦時交易結算的電量一個證書的標準核發,自發自用電量按照發電量核發。對常規水電電量核發水電證書,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非水電證書。水電證書僅用于總量配額考核,非水電證書可用于非水配額考核和總量配額考核。證書有效期暫定為一個考核年,過期自動注銷。
第十七條 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負責證書核發。證書核發后水電證書隨水電交易自動轉移給購電方。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主管部門發布的補助目錄的項目產生的非水電證書,在購電方按照購電協議規定全額結清購電費用后轉移給購電方。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以及各省級區域電力交易中心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交易登記注冊后,組織開展證書交易。各電網企業對營業區域內證書的產生和轉移進行核算,并將匯總信息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十八條 各市場主體可通過與其他市場主體或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進行證書交易完成配額指標,電網企業對于經營區域內各市場主體持有的證書進行核算。未完成配額的市場主體,須通過向所在區域電網企業購買替代證書完成配額。電網企業出售替代證書形成的資金,用于補償經營區域可再生能源消納費用的支出。
第十九條 證書價格由市場交易形成,水電和非水電替代證書價格由各省級電網公司依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成本等因素提出定價方案,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和考核,按年度發布可再生能源配額監測考核報告。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電網企業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區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報送上年度經營區域可再生能源配額完成情況的報告,并報送所在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各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匯集本省級行政區域全部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情況后,提出初步考核意見一并報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對于未達到配額指標的省級行政區域,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暫停下達或減少該區域化石能源電源建設規模、取消該區域申請示范項目資格、取消該區域國家按區域開展的能源類示范稱號等措施,按區域限批其新增高載能工業項目。
第二十三條 對于未完成配額指標的市場主體,核減其下一年度市場交易電量,或取消其參與下一年度電力市場交易的資格。對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違反可再生能源配額實施有關規定的企業,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因可再生能源資源劇烈變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影響可再生能源配額完成,經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認定后,在考核時予以相應核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名詞解釋
本辦法中所指電網企業是指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及其所屬省級電力公司,以及其他地方電網企業等。
本辦法中所指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為納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的常規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
附件: 1、各省級行政區域2018、2020年總量配額指標
2、各省級行政區域2018、2020年非水電配額指標
3、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核算方法
附件1
各省級行政區域2018年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指標
附件2
各省級行政區域2018年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
附件3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核算方法
1、各省(區、市)內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包括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含抽水蓄能電量),加上區域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再扣除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省(區、市)內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跨區送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2、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占比,等于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消納量除以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
3、各省(區、市)的全社會用電量及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采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認可的電力行業信息機構發布的統計數據。
4、跨區跨省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采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及內蒙古電力公司提供的數據,部分線路考慮線損。
5、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存在“省送省”、“省送區域”兩種情況。針對“省送區域”情況,如華東、華中接受外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時,按該區域內各省全社會用電量占本區域電網內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計算各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即:
n表示區域電網內包含的各省(區、市)
6、京津冀電網(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網)是特殊區域,接入的集中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區外輸入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按全社會用電量權重計入比重指標核算,各自區域內接入的分布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和水電發電量計入各自區域的比重指標核算。
附件2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編制說明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務院關于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要求,在組織開展專題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起草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提出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基本情況和必要性
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可再生能源已成為我國新增電力的主力,可再生能源替代作用日益突顯。截至2017年底,我國風電裝機1.6億千瓦、光伏發電裝機1.3億千瓦、生物質發電裝機0.15億千瓦,可再生能源發電總裝機達到6億千瓦以上。2017年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超過1.6萬億千瓦時,占全國規模以上電廠發電量的25.6%。
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已從過去技術裝備和開發建設能力方面的約束,轉變為市場和體制方面的制約,突出體現為當前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的電網接入和市場消納困難。為貫徹深入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和電力體制改革總體要求,充分調動各方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需建立和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通過強制性手段和與之配套的市場化交易措施建立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利用水平的約束性機制,有效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和消費的積極性,作為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標為導向的能源發展目標管理的一部分,確保完成國家制定的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費比重到2020年和2030年分別達到15%和20%的目標,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健康可持續性發展提供制度性保障,推動能源系統朝向綠色低碳方向轉型。
二、編制依據
2009年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規定“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國務院2010年發布的《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提出“實施新能源配額制”。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請研究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及審議意見的函”(常辦秘字〔2013〕162號)中,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
《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提出,各省(區、市)應將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作為各地區能源發展的重要約束性指標,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標為導向的能源發展指標考核體系。2017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印發的《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實施方案》提出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
三、配額制的機制
(一)基本思路
配額制以《可再生能源法》為依據,目的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利用,促進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
根據國家提出的非化石能源占比要求和能源發展規劃,在統籌考慮各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電力消費和年度建設計劃的制定、全國重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設情況、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容量和本地的電力供需情況等因素,按年度滾動制定各省級行政區域分年度的全社會用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總量和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的最低比重指標(即配額指標),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并按年度對配額完成情況開展監測、評價和考核。
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實施方案和保障政策,督促本區域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完成配額指標。電網企業(國家電網公司和南網電網公司以及所屬的省級電力公司,地方電網企業)負責組織經營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完成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對本經營區域完成配額指標進行監測和評估。
各省級電力公司、地方電網企業、其他各類配售電企業(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的工業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直購電用戶等市場主體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義務的實施。其他相關政府部門、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應保障配額義務實施。
(二)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制度
為有效計量和核算可再生能源電力利用水平,提供市場化手段平衡區域間可再生能源發電和利用能力的差異,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本辦法引入了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制度。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簡稱“證書”)是記錄計量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生產、消納和交易的載體,配額義務主體通過提交足額證書作為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的唯一憑證。現階段證書交易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市場化手段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
證書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結算電量核發,根據發電類型不同分為水電證書和非水電證書。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以及各省級區域電力交易中心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交易登記注冊后可開展證書交易。水電證書在購買電量后直接轉移至購電方,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主管部門發布的補助目錄的項目產生的非水電技術核發的證書,在購電方按照購電協議規定全額結清購電費用后轉移給購電方。為提高消納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允許市場主體通過與其他市場主體或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進行證書交易完成配額指標。配額差額部分也可通過向所在區域電網企業購買替代證書完成。
四、需說明的問題
(一)配額指標技術類型
為了更有效的解決棄水、棄風、棄光等問題,本次制定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由“總量配額”和“非水電配額”兩級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共同構成。“總量配額”計入常規水電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而“非水電配額”僅計入海上風電、陸上風電、生物質能發電、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光熱發電、城市固體垃圾發電、地熱發電、海洋能發電等不含水電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涵蓋的發電類型可隨著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與成熟逐漸進行類型的擴充。
考慮到水電技術其他類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發展階段不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還面臨開發成本高及并網利用困難等制約,因此在制定實施、評估和考核機制時根據技術、產業發展階段和享受的發展激勵政策區分對待。
(二)配額指標測算方法
當年的指標設定綜合考慮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資源、電力消費總量、國家能源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的制定、全國重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設情況等。《辦法》同時給出了2020年(五年規劃期結束年)的指導性指標,依據《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和當前各省可再生能源發展情況,二者綜合考慮后得出指導性的指標。2018年的指標設定方法遵循以下原則。
基于2017年底可再生能源累計裝機容量、年發電量和棄風電量、棄光電量、水能利用率等情況,對2018年各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和發電量進行預測,計算2018年各省可再生能源可發電量。
依據建成在運的跨省跨區輸電線路運行情況和輸電能力,已有的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區售電協議或省區政府間簽訂的框架協議,以及對2018年新投產運行的跨省跨區輸電線路的輸電能力預測,計算全國2018年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
結合各省電力供需形勢、2018年各省用電負荷預測以及市場交易情況,提出了各省(區、市)2018年度可再生能能源電力消費總量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應占全社會用電量的兩個比重指標,作為對其考核的配額指標。后續各年度的配額指標在當年第一季度專門發文明確。為指導各地區合理開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同時公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目標年的預期指標。
(三)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機制
證書核發。國家能源局授權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負責證書核發。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生產者(含個人)按照1兆瓦時電量一個證書的標準核發,自發自用部分按照發電量核發。對常規水電電量核發水電證書,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非水電證書。為了簡化機制的建立和實施,鼓勵持續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有效期定為一個考核年,過期自動注銷。
證書轉移。證書核發后依據是否全額結清購電費用的原則確定是否轉移給購電方。因此,水電證書隨水電交易自動轉移給購電方,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主管部門發布的補助目錄的項目產生的非水電技術核發的證書,只有當購電方全額結清購電費用后才可進行轉移。
證書交易。為提高消納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允許各市場主體通過與其他市場主體或發電企業進行證書交易完成配額。為了保證證書轉移的精確性和效率,由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負責證書轉移登記并組織開展證書交易。證書價格由市場形成。為確保證書的產生、轉移、核算和消亡的整個過程可追溯,各電網企業需對營業區域內證書的產生和轉移進行核算,并將匯總信息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證書轉移按月實施,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可再生能源電量交易情況進行證書轉移;證書交易時間暫定為考核年次年的1-2月,電力交易中心組織各市場主體進行證書交易,交易方式包括協議轉讓、單向掛牌等。為了減少市場投機行為,暫允許交易一次。電網企業負責對經營區域內各市場主體持有的證書情況進行核算,作為評估各個主體是否足額完成配額指標的依據。
補償金方式履行配額義務。對于未完成配額的主體,可通過向所在區域電網企業購買替代證書完成配額。替代證書不作為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計量憑證,購買后不可進行再次交易。電網企業出售替代證書獲得的收益,用于補償區域消納和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費用。水電和非水電替代證書價格由各省級電網企業依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成本等因素提出定價方案,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電網企業需對各配額考核主體替代證書購買情況進行核算并將購買情況報送至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電網企業出售替代證書形成的代收資金用于補償其經營區域內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的支出。
證書考核。考核周期暫定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配額考核主體通過提交足額的證書或替代證書來完成配額考核,其中水電證書、水電替代證書僅用于總量配額考核;非水電證書、非水電替代證書可用于非水配額考核和總量配額考核。不能提交足額證書的視為未完成配額考核。
證書和補貼的關系。證書的主要功能是作為可再生能源電量的計量憑證。現階段,證書的主要目的是作為市場化的調節手段擴大全國可再生能源消納規模,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的轉移和交易不影響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相應電量繼續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補貼可通過國家支付、購電方墊付國家轉移支付和購電方支付(現行的自愿交易綠證)等方式獲得。考慮到未來國家可再生能源價格政策機制的調整,如新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不再享受固定電價政策,未來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機制將會與可再生能源價格和補貼機制進一步銜接,如將證書作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額外收入來源替代原有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等。
關于證書具體核發、交易、考核管理辦法將另行制定。